龚梓淇在《西部学刊》2026年第13期撰文指出: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宗教组织并非天然免税主体,应当依照法律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就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动产相关税种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承担纳税义务。在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的框架下,我国宗教组织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捐赠收入及特定门票收入等的减免税优惠。在系统梳理上述规范的基础上,应引入从收入来源侧进行审视的分析视角,根据营利行为所体现的“商业性”与“宗教性”来判断宗教组织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对不具有“商业性”的收入予以免征,对兼具“商业性”与“宗教性”且收益最终用于宗教组织合理支出或必要成本的收入给予一定额度的税前扣除优惠,对其余收入依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