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推进特殊教育立法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会议以“推进特殊教育立法,完善残疾人教育法治保障”为主题,来自教育学、法学以及残疾人事业领域专家学者,围绕新时代特殊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制度体系构建、立法路径及法治保障等议题展开深入研讨,为加快推进我国特殊教育立法、完善残疾人教育法治保障体系凝聚智慧、建言献策。
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法律体系
特殊教育是教育公平的重要内容,是民生保障的底线工程,是社会和谐、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院长、教育立法研究中心主任朱旭东表示,特殊教育立法兼具国家战略性与国家文明性,需站在教育强国建设的高度加以重视。
所有特殊儿童都有权与同龄儿童一起在自然的普通环境中生活与学习。朱旭东谈到,“当前这种融合教育已广泛进入基层实践,但师资短缺、支持不足、缺乏预算保障等问题突出,立法迫在眉睫。”
特殊教育法治化水平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真实体现。针对当前特殊教育存在高位阶立法缺位、政府权责法定化不足、权利保障覆盖不全、救济机制薄弱等瓶颈,学者们提出了相关具体建议。中国教育学会常务副会长李天顺建议抓住教育法典编纂契机,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法律体系,重点破解政府权责、经费投入、师资建设等关键难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主张确立统一权威的基本制度,明确法律位阶,构建权责清晰的政府协同治理制度,确立融合教育主渠道地位,健全督导问责与权利救济闭环机制。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心理与特殊教育研究所副所长赵小红用“层级低、体系散、两头薄、衔接弱”等关键词概括了现行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存在的短板。她说,先行《残疾人教育条例》为行政法规,层级较低,相关规则分散于多部法律,学前、高中及以后阶段条款稀少,加之不同法律对入学条件、安置要求规定不一。因此,要在国家层面立法,构建统一、协调、权威的法律体系。
北京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教授王雁认为,我国特殊教育已进入从“有学上”到“上好学”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特殊教育立法须具有前瞻性,回应孤独症等新兴群体需求,并借鉴国际经验。她建议加快整合地方立法经验,并在立法过程中吸纳多元主体参与,确保法律兼具法理严谨性与实践可行性。
护航特殊教育立法高质量发展
围绕立法界定、制度框架设计、融合教育实施机制、特殊教育支持服务体系建设、法律责任和权利救济等重点问题,与会专家进一步提出了具有前瞻性和建设性的建议意见,深化了对新时代特殊教育法治建设重大问题的共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建飞认为,特殊教育立法需破解三大问题,即“定位问题、立项问题和推手问题”。在他看来,首先需清晰阐释新法与《残疾人教育条例》的关系,并论证采用“特殊教育法”名称的优势;其次需精准阐释立法的紧迫性与必要性,争取尽早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第三,应当有明确的牵头部门和工作班子,组织编写立法草案的“专家建议稿”等,以实际成果推动立法进程。
聚焦立法的必要性与技术层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薛克鹏提出,立法需以精准数据为基础,明确“特殊需要人群”的规模与范围;需系统评估现有法律资源,证明新法的不可替代性;需注重立法技术,避免成为缺乏约束力的“睡眠法”。他主张法律应以权利为核心,精确界定主体与权利体系,强化政府责任与刚性约束,完善法律责任与救济机制,确保法律“管用、好用”。
聚焦师资与经费两大实操领域,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心理与特殊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冯雅静认为,在师资方面,建议立法明确特教教师范围,探索资格认证单列,统一编制标准,并将融合教育通识课程纳入师范生必修,完善特教津贴与职称评审单列制度。在经费方面,要建立生均经费动态调整机制,将覆盖范围延伸至学前与高中阶段,并设立专项经费以应对融合教育产生的额外成本。她特别提醒需关注区域差异,设置保底性要求。
“立法应保障残疾人的发展权。”国家手语和盲文研究中心主任顾定倩建议,采取专门立法和相关修法并进策略,在修订其他法律时,同步融入特殊教育及残疾人权益保障内容。
会议回应了特殊教育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等关键议题,为后续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副主任崔瑞芳建议,下一步要凝聚多方合力,积极推动残疾人教育法纳入立法规划,设立重点课题开展残疾人教育立法专项研究,为形成立法文本奠定坚实基础。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融合教育研究中心主任贺荟中表示,特殊教育立法需强化全过程权利保障、明确主体责任与资源配置、建立动态改进机制。未来,将持续深化研究,协同各方力量,推动特殊教育立法,切实保障特殊需要儿童的受教育权,筑牢教育强国的民生根基。
会议由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主办,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特殊教育学院等单位联合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