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良在《法学》2026年第5期撰文指出:数智技术的快速演进加剧了刑事立法的滞后问题。我国刑事立法对技术风险的总体回应,非但未能充分解决危害规模、规制门槛与风险形态三重理论难题,反而存在实害评价标准模糊、前置法与刑法衔接不畅、法律拟制尚无专门规范的立法症结。法益侵害的实质性迭代、前置法体系的规制失灵及“补丁式解释”的困局,强化了刑事立法优化的需求。积极刑法观与消极刑法观在数智风险治理上均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不足,应当确立以担当刑法观为核心理念的立法理论范式,实现立法理念从“是否要立法”的二元争议向“如何负责任地立法”的转变。担当刑法观以社会治理主动性与权利保障审慎性为辩证内核,并对数智领域犯罪化立法的动因、对象与程度,分别进行目的正当性、行为类型化与损益相当性审查。未来,新型数智犯罪立法应当重塑适应规模化与累积性犯罪后果的评价基准,调整衔接前置法的罪状与罪名,以及构建共犯行为正犯化、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罪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