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冲在《政治与法律》2026年第6期撰文指出:电信网络诈骗逐渐从传统的个体犯罪演变为产业化和“集群化”犯罪,刑法规制的方向也从以制裁诈骗实行行为为中心,转而以网络黑产全链条为重点,系统规制相关的关联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数种行为围绕诈骗实行行为相互嵌入交叉,各关联犯罪客观行为的“同质性”逐渐增强,导致司法实践对诈骗罪的帮助犯定性,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认定存在诸多争议。对此,应当立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链条化和碎片化属性,在厘清各罪名构成要件评价半径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帮助行为分别根据其环节属性进行定罪处罚。同时,在主客观要件认定上,既要充分适应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非接触式”“黑产化”“互动性”的特殊规律,又要明确相关犯罪主观明知认定的关键在于明知内容而非明知程度,防止淡化主观罪过认定、回避帮助行为的属性审查,将综合认定规则异化为推定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