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萧力在《法学研究》2026年第3期撰文指出:围绕公共数据的权属界定,当前地方立法实践中存在数据汇集型、数据维护型、数据经营型三种确权逻辑。相关立法多笼统借用经济学产权概念与政策性表述,欠缺严格的法学维度的正当性证成与上位法依据支撑。公共数据深度嵌入行政过程、数字基础设施运转架构和社会协同创新网络,其运行遵循信息媒介逻辑,与自然资源属性迥异。公共数据利用秩序的建构,不宜直接套用宪法上关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法理,而应在宪法第12条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规范框架下展开。公共数据归国家所有,应理解为由国家承担防止侵占、保障合理利用、促进公平利用之义务的规范要求。未来应通过中央立法明确公共数据治理的基本原则、数据汇集的合法性要件、授权运营的目的与基本程序、私法规则的适用边界等,并配套财政监督、程序保障与数据流通的统筹机制,推动形成体系完整、逻辑融贯、普惠包容的公共数据利用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