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臻熠在《西部学刊》2026年第7期撰文指出:美国建立了以《阳光法案》《反回扣法》《反海外腐败法》为核心的医药商业贿赂规制法律体系,特点是强制财务披露、处罚严厉和长臂管辖,侧重事前预防与企业合规。我国依据《医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刑法》等法律实施多部门联合监管,虽强化对行贿人的处罚和对医药代表的精细化管理,但更侧重事后惩治。对比发现,美国在透明度建设、罚款额度及反海外腐败方面更为成熟;我国存在缺乏强制性披露制度、罚款金额较小及海外反腐立法空白等问题,建议强化财务披露制度、提高罚款金额、填补反海外腐败法的立法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