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成在《法学研究》2026年第3期撰文指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实现生态公共目标的重要工具,兼具生态环境法属性和社会法属性。现行制度中的内容偏重于生态环境法属性而未置重社会法属性。其表现是财政纵向、地区横向补偿手段本质上属于转移支付机制,而非对终端自然人的直接损失填补,致使保障生计与维护公平的社会法功能未得充分实现。生态保护补偿因其对特定群体履行生态义务所致“特别牺牲”的填补功能,在逻辑上与社会补偿理论高度契合,故有必要将其纳入社会补偿制度下予以审视。社会法属性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规范构造为:资金来源方面,确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资源税费为辅的社会化筹资模式;主体与对象方面,明确经行政授权的专门补偿机构,并精准识别以失地农牧民为代表的自然人受偿对象;补偿方式方面,构建货币给付、服务给付与社会保险长期保障相衔接的多元补偿体系,并制定差异化补偿标准;法定程序方面,完善主动发现、简易申请、认定评估与公示异议等流程;争议处理方面,配套建立科学有效的生态保护补偿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