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一在《西部学刊》2026年第10期撰文指出:激情打赏是指观众在情绪冲动下短时间内高频次、高额度打赏的非理性消费行为。实务中多认定为自愿行为不予返还,但缺乏法律层面的规范性救济。文章基于意思表示理论分析,认为打赏行为具备行为意思、表示意识和效果意思,构成有效法律行为,而非无法律关系或事实行为。虽意思表示生效,但平台算法操纵加剧了诱导风险,不能完全归责于打赏人。为平衡交易安全与意思自治,应引入打赏冷静期制度对其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