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老年人社会保障的公法责任分配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

李俊在《行政法学研究》2026年第2期撰文指出:老年人社会保障是国家与社会共同承担的公共任务。公共任务理论虽明确了老年人社会保障的目标和主体,却未对责任具体分配问题给出明确回应。因此,有必要将其拓展为老年人社会保障的“公法责任”,以明晰老年人社会保障的责任承担依据与范围、责任类型与配置,以及责任实现的方式与路径。国家与社会主体作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法责任的承担主体,兼具制度与功能上的正当性基础。各主体的责任限度应遵循辅助性原则:老年人应自主承担可控风险,国家相对于社会也应处于辅助地位,着力为社会主体履责创造条件。老年人社会保障的公法责任内容包括执行、担保、补充、财务及促进责任。责任配置上,应依据不同责任类型,将其划分为国家专属保障责任、社会主导的保障责任以及国家与社会共同承担的保障责任;责任实现上,应结合责任类型和配置,分阶段推进:短期侧重国家专属与社会法定责任落实,中期着眼于国家主导下社会主体协同责任发展,长期则应推动多元共治责任的制度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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