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翁翰韬在《西部学刊》2026年第5期撰文指出:新《公司法》创设审计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向单层制转型的关键革新,其以董事会中心主义为理论根基,承接监事会核心职权并拓展协调功能,契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公司治理优化的现实需求。然而在实践中该制度面临如下问题:独立性保障不足,易受董事会掣肘;追责机制缺失,责任认定与免责事由未明确;履职规范模糊,职能落地缺乏具体指引。为此,需明确审计委员会“监督+协调”的双重定位,通过强化成员独立性与专业性、构建清晰的责任追究与免责机制、完善履职保障与权限配置,实现其与董事会的有效制衡,以推动公司内部监督体系提质增效,助力中国式公司治理现代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