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红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26年第2期撰文指出:如何厘清人工智能立法过程中安全、权利与治理的关系,并据此实现人工智能立法的新突破,是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核心问题。在宏观层面,中国人工智能立法应坚持人本性保护原则与系统可解释性原则,在采用分类分级监管机制的同时设置风险协同治理机制,从而实现安全、权利与治理的协调。在中观层面,中国人工智能立法模式宜采用协同式,统一立法模式不符合我国人工智能高速发展的现状,分散立法模式又无法系统性监管人工智能风险,而集适应性与体系性之长的协同立法模式有助于形成安全、权利与治理的融洽关系。在微观层面,中国人工智能立法的目标是在安全层面消除技术风险,在权利层面妥善消解人工智能体与人类的权利冲突,在治理层面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并展开协同治理。同时,要在立法中贯彻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理论宗旨,采用不同主体分阶段、渐进式的整体性立法框架,还要在具体法规中强化对数字司法领域与公共生活领域的有效监管,构建安全有效的人工智能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