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保振在《法学》2025年第12期撰文指出:伴随数字科技全面融入人们日常生活,技术控制和资本垄断引发众多民生利益新挑战,这使得数字社会中的民生保障需求显得尤为迫切。数字民生权作为数字人权的基本权利类型,是既有民生权的数字化转型与升级,其成立具有道德性、正当性和规范性依据。数字民生权隶属“二阶性”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以“全体社会成员”为权利主体,既包括民生权基础权能,也包括技术赋权逻辑下的信息无障碍权、互联网断开权、数字决策参与权和技术帮助权。数字民生权法律救济以明确个人、平台和国家义务为前提:一方面,可通过行政解释将涉及数字民生利益的诉求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另一方面,可通过行政和公益诉讼机制,实现对数字民生权的有效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