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在《比较法研究》2026年第1期撰文指出:在“AI+”社会,人工智能伦理发挥着法律效能,不断形塑着未来社会“人—机”关系。为避免具备实质规制力的人工智能伦理脱离法律范畴,人工智能伦理须完成规范化的转向。人工智能伦理的规范化进程,出现了“道德物化”“规则物化”双重现象。人工智能兼具技术工具与数字规则双重属性,人工智能伦理具有相应的工具伦理内涵和规则伦理内涵,其规范化的工作重心应从“安全风险防控”转向“人类价值对齐”。基于私法的自治性、宣示性和开放性,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化的主要场域应为私法。人工智能工具定位下的伦理宜借助反身法模式进行程序性架构,人工智能规则定位下的伦理可以通过新增权利、义务以及禁止性规定的方式进入法律系统,并藉由人格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规范中的开放条款,借助法律的筛选机制实现伦理效力与法律效力的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