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理,朱鸿军在《编辑之友》2026年第1期撰文指出:微短剧作为一种文化新势力具有“短、平、快”的特点,同质化无序竞争较为严重;虽如此,微短剧往往在整体上存在独创性空间。微短剧版权保护边界的确定须遵循思想表达两分法、合并原则与情景原则等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在侵权认定中应遵循改编权的特质与实质性相似判定的基本路径,结合“整体观感”与“抽象剥离”进行整体判定,避免版权保护不足与失度。微短剧版权治理应针对科技赋能出版新业态的新特点,以平台为抓手,以科技为支撑,以规则为支点,推动“技术—法律—平台”协同治理,实现从“事后规制”到“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全链条治理的转型,推动微短剧产业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