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塔西乌拉斯,袁鑫在《道德与文明》2026年第2期撰文指出:当前,有关人工智能伦理的讨论面临两个扭曲的倾向,即伦理范围的窄化和伦理内容的空心化,其原因在于科技行业试图将伦理等同于自我监管以及对算法和数据驱动伦理方法的过度依赖。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边沁式功利主义在人工智能伦理中的应用。与这种功利主义伦理观相对立的是人本主义伦理观。这种伦理观以人类为中心,关注人类独特的才能及其根本利益,即重视人类的理性自主能力和尊严。人类的理性自主能力特别体现在人类的决策权上。使用自动化决策系统的主要理由是效率、一致性和内容质量能够与人类决策相当,但不具有可解释性、可问责性和理性能力互动而达到的团结性。人本主义伦理学的方法能够使人类的决策权以范式化的方式应用于那些可解释性、可问责性和团结性足够重要的决策场合。在这些场合中,允许为人们提供从自动化决策中退出的选择,或允许人们向人类决策者提出申诉,并禁止使用AI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