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明在《西部学刊》2026年第3期撰文指出:对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刑法解释,一方面应运用限缩解释方法将其限缩为具有“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另一方面应运用体系解释方法将其列举式地解释为下列情形:高空抛物行为所实施的场所高度达到3米以上的;高空抛物次数达到3次以上的;所抛物品的危险性较大,具有较大杀伤力或破坏性的;在人流量较大的地点或处于高峰期的时间段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因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民事担责3次以上或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或受过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