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喜荣在《中国社会科学》2025年第11期撰文指出:20世纪以来的中国宪法史,展现了妇女宪法权利主体地位从无到有,从受限制到完全享有的历史变革过程。妇女获得宪法权利主体地位,成为人格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是现代妇女权利体系形成的制度基础。宪法通过规定一般平等权、男女平等、禁止性别歧视以及国家保护义务,重塑了传统的性别结构,并折射到广泛的社会领域,妇女权利的制度形态不断发展,实现了对妇女权利体系的结构性拓展。我国妇女权利的国家保护重心,基于时代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和优化,妇女权利实现的可能性日益提高。两性之间的结构性不平等正在逐渐获得纠正,妇女的全面发展得到了更充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