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常宝在《文学评论》2025年第5期撰文指出:孔子在教授礼乐之外,开创独立的诗教以阐发义理、培养君子。为此,孔子将当时流传的乐舞文献“诗”,改造删削为吟诵形态的《诗》,导致春秋末期有两种不同类型的“诗”流传于世。所谓“诗可以兴”,本指“诗”在礼仪中的呈现方式,春秋时指阐发“诗”中所寄寓之义理,孔子则借以强调“诗”的教学功能,确立了诗教的合法性;“诗亡隐志,乐亡隐情,文亡隐言”宣示了孔子教育的分科方式和教学原则,诗教着眼于思想观念教育,乐教重在人格培养和精神体验,同时,诗教需采取一种符合文化传统的规范话语进行;孔子及儒家群体将自己的合法性和价值附着于《诗》等文献身上,他们对诗教的认知和认同,塑造了儒家的主体性,这就是“诗可以群”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