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春兰在《西部学刊》2026年第1期撰文指出:随着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复杂化,传统私法救济囿于个案局限难以系统性应对环境健康损害的特殊性,而国家在环境损害救济中的公法属性优势能强势弥补私法救济的不足。基于公私法协同机理,证成国家补偿制度的公法主导属性:依托行政权优势实现损害的规模化救济,公法框架下兼容私法规则形成复合救济范式。理论正当性根植于国家宪法义务、法哲学的分配正义以及环境权力本位平衡三个层面,最终提出构建以公法补偿为主、私法为辅的动态平衡模式,通过立法调适与责任边界的规则设计,实现公法框架下风险分配正义的理论体系重构,其本质是国家责任对私法救济的填补与公权力保障的回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