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戈在《交大法学》2025年第6期撰文指出:当前关于全球人工智能立法模式的流行分类,如以中国为代表的国家主导型、以美国为典型的市场主导型以及欧盟的权利导向型,本质上是基于意识形态立场的标签化处理,未能准确反映各国立法的核心驱动力与实践逻辑。理解人工智能立法的差异应聚焦于其内在价值取向。中国的立法实践以“有序创新”为核心价值,旨在平衡技术发展与风险控制,通过阶段性规划引导产业竞争力提升。美国的立法则以“国家安全”为优先考量,其规制逻辑主要服务于维护技术霸权与应对地缘政治挑战。欧盟则展现出鲜明的“风险规避”导向,通过前置性、预防性的严格规则最大限度降低技术应用的社会风险。这种基于价值取向的模式划分,更能揭示立法差异的深层动因,为理解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格局提供更客观的分析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