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教育应用的风险及其
法律规制
来源:《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姚荣,王倩在《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25年第6期撰文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教育应用引发了教育主体自主性的消解、加剧教育领域的数字鸿沟、弱化教育的道德塑造功能等伦理风险,以及侵害公民受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引发新型学术不端与知识产权侵权、侵害个人隐私与国家教育数据安全等法律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教育应用的风险规制,应恪守以人为本的伦理规制理念,秉持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相统一的规制进路,以实现受教育权与学术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体系化保障。从规范主义进路而言,应以教育法典编纂为契机,在教育法典总则中创设“在线教育”章,明确技术应用的基本原则,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促进法典的落实;在教育法典分则各编进一步明晰教育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框架。从功能主义进路而言,政府规制模式需转向敏捷治理下的风险分级分类规制;应在受规制的自我规制原则指导下,构建风险预防与赋能治理功能相统一的高校自我规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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