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在《广东社会科学》2026年第1期撰文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在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侵权风险。法律上应持如下应对立场:在侵权规制模式上,宜恪守审慎包容的监管态度,坚持“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这一理念,避免过度严苛的监管扼杀新兴技术的生机,并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问题。在侵权归责原则上,宜采纳过错责任原则,可围绕场景化、现有技术等构建科学合理的过错认定标准。在具体侵权的应对上,宜类推适用避风港规则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并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对已公开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和已公开作品的收集处理行为,还应当规制深度伪造技术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