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初晓旭,邢文贺在《西部学刊》2025年第23期撰文指出:商品的包装装潢通过装饰、宣传商品,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成为公众认知商品的门面,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在法律层面,商品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商品包装装潢判断标准和权益归属,与《商标法》互为补充,共同构筑起商业领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屏障。商品包装装潢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所特有的包装装潢并具有独立识别性时,它才具有权益的正当性,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商品包装装潢在本质上是未注册的商标,其法益基于事实行为而产生,谁先在事实上使用特有的包装装潢,谁就是其所有者。凡是擅自使用与他人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从而引起相关公众混淆,都可能被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诉讼中判断侵权与否的关键,裁判的选择与平衡具有示范效应,可以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