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翁嘉骏在《西部学刊》2025年第23期撰文指出:在司法实践中,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认定存在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难点,司法机关在认定保证人义务的范围时存在认知偏差。以“货拉拉跳车案”为例展开分析,认为司法机关在认定驾驶人对车内空间的支配性时存在认知错误,未能充分考量司机对车内空间支配的受限性,其并非车内空间的唯一支配者。同时,司法机关未能充分考量乘客对自身行为的支配能力,以及基于自我答责理论,乘客死亡的危险流发生在其自行支配的领域内,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基于对主体性地位的肯定以及对司法公正的追求,采取实质的二分法对保证人义务进行精准分析,明确了保证人义务的合理边界,以期为同类型案件的司法裁判提供借鉴,避免不合理的责任扩张,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助力实现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以及刑法的谦抑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