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腊生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26年第1期撰文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了新质生产力理论。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新质法制予以保障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催生新质法制,新质生产力需要在新质法制轨道上运行。新质法制的主要功能是激励创新,通过产权保护、财税支持、金融扶持、资源供给等方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新质法制的主要调控手段是包容性治理,通过放开准入、保障竞争、动态监管、宽容失败等机制,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构建“1+N”的新质法制体系,建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一部综合性的决定,并就科技创新、商业秘密、人工智能、数据、低空经济、碳排放权交易、人才培养等领域分别制定法律。新质法制建设应当遵循科学方法,处理好科技自立自强和开放合作、改革和立法、顶层设计和地方探索、政府和市场、发展和安全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