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昭赟在《西部学刊》2025年第21期撰文指出:对离婚后没有再婚的农村妇女而言,在认定其集体成员资格时应结合农村实际,重点考量其户籍登记、生产生活以及土地对其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多种因素。离婚妇女如果没有在原嫁入地继续生活,一般不再认定其具有原嫁入地集体成员资格。因其没有再婚,客观上也不能取得新的集体成员资格,在其再婚前,父母所在地是其归宿地,故无论其是否在父母所在地承包土地,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出,也无论其是否外出务工,一般应认定其在再婚前具有父母所在地集体成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