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柏传超,杜月笙在《西部学刊》2025年第21期撰文指出:对愈演愈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的现象,无论是理论界抑或实务界,均认为应对其实施较为严厉甚至苛刻的规制。但是不能因惩治滥用行为而妨碍公民权利的正常行使,影响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必须把握限度。现有的规制实践存在规范层面与实际效用层面的双重缺陷,缺乏对滥用申请权的类型划分,并不能对申请权滥用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公民信息公开申请权的优先性与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附随性实际上决定了对滥用行为进行规制的合理限度。规制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必须遵循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不能阻滞政府信息公开的合理渠道两个原则。在上述原则的制约下,应把握好规制依据和规制内容两个标准。此外,对规制行为还要有程序上的限定和规制结果上的责任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