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蕊在《西部学刊》2025年第21期撰文指出:邓小平的法治观的形成既有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期间的国家治理经验与教训作指引,又有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指导,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邓小平的法治观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人民性的本质以及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权威的特征,强调法律程序的重要性,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针,对立法、执法、司法提出了具体要求,并阐述了党规对国法的保障作用。进入新时代后,邓小平的法治观的发展体现在形成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指导方针,形成科学立法理论体系,明确提出领导干部应具备法治思维,进一步深化党规与国法的关系,这些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