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藩,闫静怡在《中国法学》2025年第6期撰文指出:中国古代治理经济的成文法在东周末年开始形成,并在后世发展,具有逐利性和隐名性。逐利性为内生特性,以国家财利收入为首要目的,与儒家思想和儒家化法律存在“义利”冲突。隐名性在历史发展中长期塑造而成,体现为名义上的依托性、内容上的治事性和运行上的嵌入性,它缓和了“义利”冲突,保障了古代经济管理法的长期存续和逐利功能的发挥。古代经济管理法的“逐利—隐名”二元特性辩证统一,共同构成了立体化的“阴阳相协”双螺旋结构。当下进一步整理研究中国古代经济管理法,有利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