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上的人民民主专政及其规范解析
来源:《清华法学》

门中敬在《清华法学》2025年第5期撰文指出:国家性质决定着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以及建设国家的手段方式,是重要的理论命题。在社会主义制度或无产阶级领导这一特征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本质一致,但在宪法表述语和限定语这一方面,二者的规范内涵并不一致,前者更加强调人民民主的方式和手段,后者更加强调阶级斗争的方式和手段。从人民民主专政的规范内涵来看,人民民主专政的表述已经内含了“人民民主”这一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也即人民民主与专政的结合是通过落实人民民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实现的。从人民民主专政的规范价值来看,要从根本上实现人民民主和专政在方式和手段上的统一,就必须摈弃外化于民主法治的方式和手段,落实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性成就“三者有机统一”,从而解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在方式和手段上如何各自和统一发挥作用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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