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发根在《史学集刊》2025年第5期撰文指出:明清两朝基于漕运在国家统治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虑及黄河、淮河、运河之间的关系,对黄河治理极为重视,将其奉为国家大政。加之,受地理因素等影响,堤防被视作河工根本,致使此前变动不居的下游河道固定于一线。因其宽度通常在数里至数十里,大堤至河槽间往往存有大量滩地。清代前期,经靳辅等治理,黄河基本安澜,滩地由地方政府与河务官员经理。随着乾隆朝中后期河患加重,河工经费剧增,以及沿堤种柳以柳根护堤、柳枝充作河工主要材料之成例的废弛,清朝随即收紧滩地政策,清理田庐,让渡于水。同时,清朝确立堤脚内外十丈皆为官地以种柳护堤的政策,并将空隙之地给予基层河工人员垦种,以维持生计。咸丰五年,黄河北徙,运河漕运体系难以为继,体制崩坏引发河工政策固有内涵的逐渐异化,其中,围绕清代前中期确立的堤防土地空间范畴,更是引发中央、地方与社会的长期纠葛,从侧面揭示河工大政变动的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