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懋在《中国经济史研究》2025年第6期撰文指出:作为一种户籍,明代僧户的变化与官府的赋役征派密切相关。明初的僧户,以寺院为单位,编入里甲,纳粮当差。随着寺院之间的合并、僧人群体的流动以及寺院内部的分化,僧户衍生出以寺院为整体进行登记的户和以僧人为单位进行登记的户,后者又分为有田粮的个人僧户和无田粮的个人僧户。明中期以后,官府对僧人的管理渐趋松弛,寺院成为民户逃避赋役的工具。为此,明王朝试图向寺院征派差役,在部分地区针对僧户专设里甲“寺图”;一些地区则以房支为单位进行户籍登记,以分配赋役。明末清初,随着一条鞭法的推进,寺院的寺田数量减少,与民田的赋役负担趋同,面临“编外有编”的差役征派。僧人特申请设立“畸零僧户”的专属里甲,以减免赋役。不过,在寺院田产发生变动或地方官换任后,僧人仍需要持续向官府呈请,以保证赋役优免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