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金青在《西部学刊》2025年第19期撰文指出:企业数据产品作为一种新兴客体,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但目前无法律提供直接保护,可能导致企业数据产品被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受限,而司法实务仅能通过一些原则性的条款对侵权行为予以规制。究其根源,在于企业数据产品的合法性前提尚未彻底解决,即平台数据的界分及归属不明、企业数据产品的内涵及性质等存有争议。通过对数据产品的现有保护模式进行评析,提出对企业数据产品单独进行赋权保护更具可行性,以期为企业数据产品的法律保护提供理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