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宇在《求索》2025年第5期撰文指出:我国近年发布的系列司法政策和典型案例表明,劳动关系的本质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形成了“支配性管理”,应当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之后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平台以及相关机构的法律关系。劳动者自主接单、自由决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但是受到平台算法和服务规则的指挥和控制,在客观上与平台企业形成了一定的经济依赖关系,同时此工作又非平台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此关系难以用传统的劳动关系和民事劳务关系“二分法”所涵盖。应当对此“不完全劳动关系”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依据从属性类型和内部的要素特征为相关劳动者“靶向赋权”。“支配性管理”“不完全劳动关系”可以用“从属性+要素”的认定方式予以界定,在业已形成的新就业形态领域的原创性、标识性概念基础上,有必要构建中国劳动法自主知识体系,为立法推动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