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英在《行政法学研究》2025年第6期撰文指出: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的上线运行,标志着我国公共数据资源迎来“土地式登记”时代。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法规范体系在“中央引导、地方先行”的立法模式下逐步完善,兼具“管制”与“流通”双重功能。登记模式分化为公产登记与私产登记;在法律属性上,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呈现复合性,强制登记属备案性登记,自愿登记属确认性登记。依据“公私场域价值目标分化”与“国家一体化体系建构”的双重标准,可将我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划分为“逐步区分公私场域的确权登记”和“依托国家登记平台统一监管”两大实践形态。实践中,公共数据登记存在制度定位落实不足、审查机制缺陷与登记效力不明确等问题。应在复合价值取向中进行建构,须将传统公法理论中的依法行政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能原则与风险预防原则予以创造性运用,以实现对公共数据资源的有效管理;通过建立健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弹性标准、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的梯度体系,以及公开、公正、公平的登记流程等,回应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的实践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