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敏,谢丛容在《西部学刊》2025年第17期撰文指出:不同历史阶段新闻伦理法规的适应和适用是不同的。新闻传播事业史在中国新闻传播学发展中具有工具性价值,新闻史学分期的意义在于对已经发生的事情的重视并做出价值判断。新闻伦理法规的生发基础是信息传播需求的根本确立,来自于对新闻传播事业史的认识与历史分期的把握,刘笑盈的著作《中外新闻传播史》将人类从古至今的新闻传播事业分为四个时期。在新闻传播的起源时期,新闻伦理法规的适应性与适用性较为局限。在新闻传播出现、新闻传播业形成时期,新闻伦理法规的适应性和适用性逐步增强,但受到商业利益和政治力量的干预。在新闻传播的发展时期,中外新闻传播体现出不同的特征,我国的新闻传播是以从属于政治子系统的方式而存在的。在新闻传播的变化与调整时期,新闻伦理法规需适应数字化、全球化和多元化的传播环境,适用性逐步扩展至新媒体领域,在内容公正性和公众责任方面制定更严格的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