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黎明,黎梦在《西部学刊》2025年第17期撰文指出: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缺乏对债务人实体权益的有效救济机制。通过比较法研究,论证设立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现行执行异议、再审、另行起诉等方式存在功能缺陷,而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成熟立法例可资借鉴。研究明确该诉本质为兼具排除原执行依据效力与确立新实体法律关系双重功能的新型救济之诉,区别于许可执行之诉及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构建提出三大规则:启动规则限定适格主体(执行依据载明的债务人/债权人及其继受人)、特定事由(债权消灭/妨碍/阻止事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及执行程序存续期间时效;审理规则要求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强制合并多异议事由、设置短于普通程序的审限;裁判规则采用二审终审制,胜诉判决宣告执行依据部分或全部失效但不当然中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