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洹民在《法学研究》2025年第5期撰文指出:人工智能致损的侵权责任认定是人工智能治理的重点与难点之一。无论是扩张适用产品责任还是赋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的路径,对调整人工智能侵权行为均难以自洽。法律上的风险不同于危险,法秩序不能仅以“人工智能活动引发高风险”即对人工智能侵权适用危险责任。人工智能侵权原则上仍应适用过错责任,准确、全面地评价相关主体的行为,并满足被侵权人多样的损害赔偿诉求,且不应扩张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在责任认定上,提升透明度的实体性权利义务规则与程序性证据开示规则相结合,能够有效平衡两造诉讼力量,纾解被侵权人的过错证明压力。即便人工智能使用者的行为直接导致损害,提供者也未必能够援引避风港规则提出抗辩,主张民事责任减免。为推动人工智能开源生态的形成与发展,即便开源可能带来更多的误用与恶意利用,法秩序也应例外地创设非商业性质的完全开源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豁免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