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琦在《西部学刊》2025年第20期撰文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便利创作的同时亦引发法律争议,现有立法对其法律性质认定存在缺失。主张生成物属于作品,应受版权保护:其一,可解决现实纠纷、降低技术冲击;其二,能引导资本注入、促进产业发展;其三,激励人类创新、构建和谐版权环境。从构成要件看,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人的智力成果,其创作过程中人的前期投入与算法生成直接相关,且具备独创性。在权利归属方面,应以合同约定为原则,以投资者为核心,平衡多方利益,推动人工智能产业与版权市场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