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络效应”角度思考“数据确权”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10月12日,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暨第三届数字法治大会在南京召开。与会学者围绕主题“智能时代的数字法治”,深入探讨了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与保障、人工智能立法、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等议题。

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王迁提出,AI生成内容受自身算法、训练数据及硬件配置等因素影响,缺乏人对表达要素的直接控制。用户输入的提示词更接近创作思路,AI基于提示词生成的内容不构成著作权法所定义的作品。

与会学者就数据确权问题展开了多维探讨。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提出,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按照传统的民法物权分析方法研究数据确权问题值得商榷。应从“网络效应”角度出发,突出数据使用权,以此促进数据流通、实现网络数据价值的最大化。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高富平认为,鉴于数据的流动性和形态不确定性,数据集的整理加工者赋权既不可行,也不利于实现数据社会效用最大化的目标。数据作为事实不受保护,而使用数据的权利和结果也即认知成果受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提出,数据的流动性并不意味着其不可量化或定性,现有立法和司法实践已开展关于数据确权的诸多尝试。不应将数据确权与数据利用对立起来,数据确权能够保障数据生产主体的经济利益,激发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促进数字技术发展并惠及数据使用者。东南大学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孙友宏表示,未来,数字法治要精准锚定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推动构建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培养复合型数字法治领军人才。

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主办,东南大学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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