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江皓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25年第4期撰文指出: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的司法功能是判定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法律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审查习惯能否成为法源、填补法律漏洞、增强法院裁判说理和越过法律直接被作为裁判依据,其中后两项功能是对公序良俗的误用。《宪法》的基本权利价值体系、《民法典》第1043条婚姻家庭道德规范条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婚姻家庭领域公序良俗的评判标准提供了主要来源。侵害当事人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重背离婚姻家庭本质、性别歧视、侵害弱势群体权益与扰乱公共秩序是在婚姻家庭领域违背公序良俗的主要类型。不同的公序良俗评判标准之间可能会发生碰撞,碰撞的根源是不同公序良俗评判标准背后蕴含的婚姻家庭领域的各种价值之间的冲突。保护个人利益、保护婚姻家庭共同体的利益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在婚姻家庭领域交相争鸣。应当借助比例原则的分析工具对相互冲突的价值进行权衡。据此,如保护性自主权益和保护婚姻家庭的冲突、保护婚姻自由和保护公共秩序的冲突都可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