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婷、湛中乐在《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25年第8期撰文指出:现代社会,在各国法典化实践中,“实质编纂”与“形式汇编”两种模式不断融合,出现了结合特定法领域特征和发展需求确定目标定位与框架结构的“适度法典化”模式。这一模式在各领域法法典编纂中被广泛应用,通常以优化法律结构为目的,采取较为松散的体例结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呈现出规范异质、边界模糊、立法空白较多、需求变迁快速的特征,这些特征为体系化建构和全面调整带来困难,也注定了传统的体系型法典难以与其适应。应突破传统范式探索“适度法典化”方案,法典编纂理念从理性主义转向功能主义,在调整范围上以教育治理功能为标准,编纂进程采取动态适应的立法机制,最终形成具有基础涵盖力和综合协调力的教育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