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忽一帆、余晓宇在《西部学刊》2025年第15期撰文指出:在投保人“欺诈性误述”情形下,《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解除权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撤销权发生竞合,但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其适用规则,导致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二者在构成要件、调整范围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区别,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制度,不应简单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建议从制度竞合视角出发,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保险人撤销权的适用,允许选择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或《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并将《保险法》中的解除权改为撤销权,以化解法律冲突,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利益,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与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