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邹雨森在《西部学刊》2025年第15期撰文指出:美国根据重整融资的难度采取了递进式的优先方式,通过精细化的规则体系有效平衡了重整融资债权人与其他优先债权人、担保权人之间的利益,以最大限度适应不同重整案件中当事人的特别需求和情况。日本一律将融资债权确认为共益债权,顺位在有担保债权和无担保债权之间。我国的有关规定过于简陋,未规定有担保重整融资债权与既有的有担保债权之间的顺位关系。建议修订破产法应明确:一是未设立担保的重整融资债权定性为“共益债权”,其顺位与其他共益债权一致,提出重整申请后至法院受理重整前为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借款系为企业继续经营所必需,且经债权人会议事后追认时才能参照共益债权处理;二是维持尊重非破产法规范的基本原则,一体化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重整融资债权上的担保权顺位遵循《民法典》的规定,并扩张可为重整融资债权设定的担保种类;三是明确重整融资债权作为共益债权,其性质和清偿顺位不因重整失败进入清算程序而受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