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应生在《理论视野》2025年第4期撰文指出:人工智能作为智能时代数字技术的新兴产品,其本质是合乎人目的的生产手段,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人工智能技术及产品的应用,既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革命性的变化,也对人的主体性产生直接冲击,这直观作用于人的独立人格、创造性和自主性、社会角色、交往关系等主体性意识;应对人工智能对人主体性冲击理应遵循人是实践主体原则、坚持人的价值理性引导技术理性、完善人机共生的伦理规则、以制度规约资本与技术逐利本性,以达到合理规约智能技术及其产品的应用服务人的主体性重塑与复归,将人工智能视为与人共生并在互动共进中成长的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产物,安放在增进人类福祉、服务人的全面发展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