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双重结构及其法律
规制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

冉克平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25年第5期撰文指出:社会信用体系呈现出市场信用和公共信用相结合的双重结构,体现了数字时代融合企业和政府、私权与公权、自治与共治的新型国家治理模式。市场信用是征信机构等对个人或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商业利用,生成私法上的信用权利关系;公共信用系公共管理机构对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共利用,是公法上信用权力支配的产物。市场信用与公共信用均属于《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的“名誉权”中的信用类型,但二者在目标设定、运行机制及制裁后果上存在显著差异。市场信用与公共信用应以个人和企业为信用主体,政府诚信与司法公信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中欠缺规范的必要性。我国正在建设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信任链的重建和完善,故应超越传统的公私二元分立模式,并以依法保护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权利与依法规制公共管理机构的信用权力为价值理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目标是合理划定信用信息归集与利用的范围,并防止信用惩戒措施过于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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