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芄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5年第4期撰文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赔偿范围及性质不明确、损害赔偿认定缺乏量化标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合法性争议等问题。数字时代风险社会中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损害赔偿的性质,既非简单的公法问题,也非单纯的私法问题,而是处于公法和私法的边界之上。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损害赔偿的价值追求,是修复受损公共利益的状况、预防未来侵害公共利益风险的发生,其正当性是将赔偿用于受损公共秩序、环境的修复、治理,某种意义上如何修复、预防,决定了如何赔偿。未来应探索建立以修复、预防为核心的“双层”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认定架构,突出强调治理的理念,以不断完善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同步探索构建数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培育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数字领域发生的个人信息、虚拟财产、数据和信息安全等的私益和公益损害,进行修复方案制定和费用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