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在《西部学刊》2025年第16期撰文指出: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的行为容易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我国的司法解释虽已经规定了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的认定标准,但由于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具有非接触性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客观行为规范边界、主观目的、强制性、加重情节上仍存在认定困境。在司法适用上,厘清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客观行为规范边界、明确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的主观目的及强制性认定的标准,完善“聚众”“公共场所当众”等加重情节的判定规则,有助于为实践中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提供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