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英峰在《西部学刊》2025年第16期撰文指出:针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引发的刑法责任问题,构建刑事与民事双重责任体系既能推动刑法学适应社会变革,又能为复杂犯罪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保障社会秩序与技术健康发展。当前,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工具、拟制犯罪主体的情形及责任主体确定、归责原则适用等方面仍存在较大争议。以法益保护全面性、风险分配合理性为逻辑起点,提出人工智能双重责任的逻辑建构路径:(一)明确制造商、使用者、拟制AI自身的责任主体范围;(二)适用刑事过错责任与民事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三)通过刑民责任衔接、行政与刑民协调完善其实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