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璇在《中国社会科学》2025年第5期撰文指出:大陆法系刑法学“支配为主、义务为辅”的归责模式,尚未摆脱自然主义的束缚,未能与当前迫切的社会治理需求之间形成应有的紧密关联,也存在理论构建表象化、碎片化的弊病。归责模式的重塑应以义务为基础。决定归责表现形式的不是事实存在,而是不同类型的义务,包括禁止输出风险的义务、要求提供照护的义务以及维持必要能力的义务。以此为基础,可以重新界定避免能力的规范内涵,找到对归责标准进行宽严分级的实质依据,并推动共犯归责模式的变革,以应对新的组织形式和技术条件带来的挑战。为契合现代社会的治理需要,一方面要将归责的重心从结果向行为转移,另一方面要使归责判断的视野向整体法秩序开放,结合社会子系统的正常运行、适当的国家干预以及变动中的社会文化观念,合理划定义务的内容和作用范围。